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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水利部2021年计划办理建议提案共516件

人民网北京4月28日电 据水利部官网消息,4月26日,水利部召开2021年建议提案交办会,传达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建议提案交办会精神,安排部署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据悉,2021年水利部将承办建议提案共516件,其中建议356件、提案160件。 会议指出,办好建议提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起步之年,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办好建议提案作为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具体行动和重要检验,努力让党中央满意、让人民满意。 会议强调,要抓住建议提案办理关键环节,加强综合分析,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答复,持续抓好跟踪落实;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办理建议提案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特别是“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各项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将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硬招实招,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关切、人民关心的水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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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活性污泥法日常运行7大指标

      活性污泥法是好氧系统日常运行的核心,其处理效果受曝气效果、停留时间、供风量、污泥浓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这些主要因素,以及对系统的影响。 1. 感官对活性污泥状况的观察 用肉眼观察活性污泥的颜色是否是正常的茶褐色,同时用鼻子闻活性污泥的气味是否正常(稍具泥土的腥味)。若是污泥发黑发臭,通常是曝气充氧不足;若是污泥色泽较淡,通常是曝气充氧过度或负荷过低。 2. 观察曝气效果 曝气效果主要是观察曝气池液面的翻腾情况和泡沫的变化情况。成团大气泡上升是曝气系统局部堵塞的表现或曝气装置有破损,而液面翻腾不均匀往往是存在不曝气死角所致。泡沫增多以及颜色发生变化,说明进水水质和进水负荷等运行状态发生了变化。 3. 曝气时间 曝气时间指污水在曝气池内的平均停留时间(HRT),也是活性污泥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机污染物的时间。处理效果不仅与要处理的污水水量有关,更与水质和采用的工艺方法密切相关,曝气时间应以使处理后的排水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为依据,通常要根据成功运行经验和实际运行来确定。处理城市污水的传统活性污泥法,曝气时间为4-8h,而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时,曝气时间在10~20h,最长可达50h以上。 4. 曝气量(供气量) 供气电耗占整个污水处理系统电耗的50-60%,因此供气量的调整要极其慎重。确定供气量的主要依据是保证曝气池出口处的DO浓度在0.8~2mg/l以上,其次要满足混合液混合搅拌的需要。供气量的确定比较复杂,其不仅受系统工艺设计的影响,还受曝气池进水水质、温度、曝气时间、MLSS浓度、溶解氧含量等因素影响,需要根据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运行数据综合确定。 处理城市污水的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供气量一般为进水量的3-7倍。对于进水水质、水量相对稳定的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年春秋各调整一次,即在水温开始上升的4-5月份降低供气量。而在水温开始下降的10-11月份提高供气量。对于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工业废水处理厂,要在综合分析各种化验数据后,每天对供气量进行确认或调整。 5. 剩余污泥排放 随着处理水量的不断增加,曝气池内的活性污泥量也会不断增长,MLSS值和SV值都会升高。为了保证曝气池内MLSS值相对稳定,必须将增加的污泥量及时排出,排放的剩余污泥量应大致等于污泥的增长量,排放量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曝气池内MLSS的波动。剩余污泥排放量与采用的活性污泥法及具体的进水水质有关,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可大致按进水量的1%左右排放剩余污泥,确切适宜的排放值应根据一定时期的实际运行结果来确定。 6. 回流污泥量 调节回流污泥量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曝气池内MLSS值相对稳定,而污水处理厂的回流量一般也是相对固定的。活性污泥法的回流污泥浓度一般介于7-10g/l。纯氧曝气活性污泥法的回流污泥浓度可超过15g/l,回流污泥沉降比一般在90%左右。因此在进水水质水量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根据每日测定的SV值为依据,通过调整剩余污泥的排放量来达到维持污泥回流量固定的目的。在进水水量发生大的波动时,就需要调整回流量,以保证曝气池内MLSS值不因进水量的增大或减少而出现大的波动。 7. 观察二沉池 应经常观察二沉池泥面的高低、上清液的透明程度及液面和出水中悬浮物的情况。正常运行时二沉池上清液的厚度应不少于0.5-0.7m。如果泥面上升,往往说明污泥沉降性能差;如果上清液浑浊,说明进水负荷过高,污水净化效果差;如果上清液透明但带有小污泥絮片,说明污泥解絮;如果液面不连续大块污泥上浮,说明池底局部厌氧或出现反硝化;如果大范围污泥上浮,说明污泥可能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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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张图”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共享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实现“一张图”管理。《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   4类用地纳入联动监管范围   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广东省共完成9963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94家重点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6期,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100%。   为深入打好净土防御战,广东省继续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出台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措施。   根据《通知》,广东全省4类用地被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   第一类是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第二类是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第三类是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第四类是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具体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其中,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在《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须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严格风险管控,实现“一张图”管理   《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要求和职责。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广东省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并及时更新行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在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对于需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治理修复施工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和治理修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并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通知》还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供地管理、再开发建设管理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联动监管机制是《通知》的一大重点。《通知》指出,要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实现“一张图”管理,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建设用地规划利用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广东省各有关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事宜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此外,《通知》指出,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地块边界发生变化的用地,广东省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后续审查,不予受理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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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将正式实施

5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土壤污染: 1、《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 3、《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综合考虑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 关于固废处理: 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5、《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6、《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于2020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8、《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9、《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建筑垃圾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证,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3、《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绥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审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场所进行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关于水污染: 15、《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不及时清理、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或者随意弃置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已经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采取建设小型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关于再生资源: 17、《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长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于2021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或者在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未采用专用车辆回收再生资源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行业标准: 18、《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12) 经商务部修订,2021年5月1日实施。 应对再生资源回收、入库、分拣及销售过程的数量和质量、运输记录、固废处置记录等进行数据储存,相关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此外,5月内将实施的环保政策如下: 20、《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衡水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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