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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水利部2021年计划办理建议提案共516件

人民网北京4月28日电 据水利部官网消息,4月26日,水利部召开2021年建议提案交办会,传达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建议提案交办会精神,安排部署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据悉,2021年水利部将承办建议提案共516件,其中建议356件、提案160件。 会议指出,办好建议提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起步之年,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办好建议提案作为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具体行动和重要检验,努力让党中央满意、让人民满意。 会议强调,要抓住建议提案办理关键环节,加强综合分析,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答复,持续抓好跟踪落实;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办理建议提案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特别是“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各项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将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硬招实招,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关切、人民关心的水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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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活性污泥法日常运行7大指标

      活性污泥法是好氧系统日常运行的核心,其处理效果受曝气效果、停留时间、供风量、污泥浓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这些主要因素,以及对系统的影响。 1. 感官对活性污泥状况的观察 用肉眼观察活性污泥的颜色是否是正常的茶褐色,同时用鼻子闻活性污泥的气味是否正常(稍具泥土的腥味)。若是污泥发黑发臭,通常是曝气充氧不足;若是污泥色泽较淡,通常是曝气充氧过度或负荷过低。 2. 观察曝气效果 曝气效果主要是观察曝气池液面的翻腾情况和泡沫的变化情况。成团大气泡上升是曝气系统局部堵塞的表现或曝气装置有破损,而液面翻腾不均匀往往是存在不曝气死角所致。泡沫增多以及颜色发生变化,说明进水水质和进水负荷等运行状态发生了变化。 3. 曝气时间 曝气时间指污水在曝气池内的平均停留时间(HRT),也是活性污泥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机污染物的时间。处理效果不仅与要处理的污水水量有关,更与水质和采用的工艺方法密切相关,曝气时间应以使处理后的排水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为依据,通常要根据成功运行经验和实际运行来确定。处理城市污水的传统活性污泥法,曝气时间为4-8h,而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时,曝气时间在10~20h,最长可达50h以上。 4. 曝气量(供气量) 供气电耗占整个污水处理系统电耗的50-60%,因此供气量的调整要极其慎重。确定供气量的主要依据是保证曝气池出口处的DO浓度在0.8~2mg/l以上,其次要满足混合液混合搅拌的需要。供气量的确定比较复杂,其不仅受系统工艺设计的影响,还受曝气池进水水质、温度、曝气时间、MLSS浓度、溶解氧含量等因素影响,需要根据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运行数据综合确定。 处理城市污水的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供气量一般为进水量的3-7倍。对于进水水质、水量相对稳定的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年春秋各调整一次,即在水温开始上升的4-5月份降低供气量。而在水温开始下降的10-11月份提高供气量。对于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工业废水处理厂,要在综合分析各种化验数据后,每天对供气量进行确认或调整。 5. 剩余污泥排放 随着处理水量的不断增加,曝气池内的活性污泥量也会不断增长,MLSS值和SV值都会升高。为了保证曝气池内MLSS值相对稳定,必须将增加的污泥量及时排出,排放的剩余污泥量应大致等于污泥的增长量,排放量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曝气池内MLSS的波动。剩余污泥排放量与采用的活性污泥法及具体的进水水质有关,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可大致按进水量的1%左右排放剩余污泥,确切适宜的排放值应根据一定时期的实际运行结果来确定。 6. 回流污泥量 调节回流污泥量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曝气池内MLSS值相对稳定,而污水处理厂的回流量一般也是相对固定的。活性污泥法的回流污泥浓度一般介于7-10g/l。纯氧曝气活性污泥法的回流污泥浓度可超过15g/l,回流污泥沉降比一般在90%左右。因此在进水水质水量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根据每日测定的SV值为依据,通过调整剩余污泥的排放量来达到维持污泥回流量固定的目的。在进水水量发生大的波动时,就需要调整回流量,以保证曝气池内MLSS值不因进水量的增大或减少而出现大的波动。 7. 观察二沉池 应经常观察二沉池泥面的高低、上清液的透明程度及液面和出水中悬浮物的情况。正常运行时二沉池上清液的厚度应不少于0.5-0.7m。如果泥面上升,往往说明污泥沉降性能差;如果上清液浑浊,说明进水负荷过高,污水净化效果差;如果上清液透明但带有小污泥絮片,说明污泥解絮;如果液面不连续大块污泥上浮,说明池底局部厌氧或出现反硝化;如果大范围污泥上浮,说明污泥可能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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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张图”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共享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实现“一张图”管理。《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   4类用地纳入联动监管范围   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广东省共完成9963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94家重点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6期,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100%。   为深入打好净土防御战,广东省继续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出台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措施。   根据《通知》,广东全省4类用地被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   第一类是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第二类是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第三类是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第四类是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具体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其中,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在《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须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严格风险管控,实现“一张图”管理   《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要求和职责。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广东省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并及时更新行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在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对于需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治理修复施工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和治理修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并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通知》还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供地管理、再开发建设管理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联动监管机制是《通知》的一大重点。《通知》指出,要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实现“一张图”管理,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建设用地规划利用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广东省各有关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事宜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此外,《通知》指出,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地块边界发生变化的用地,广东省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后续审查,不予受理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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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州息烽大鹰田2企业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等十个案件入选。 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金额超过29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综合考虑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生态环境部最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为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州息烽大鹰田2企业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深圳某企业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上海奉贤区张某等5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违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包括赔偿磋商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程序、第三方调解组织主持磋商、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简易案件的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不成提起诉讼等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多数为本行政区域内较早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对于指导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和污染企业逐步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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