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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污水处理是指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市政、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污水处理行业作为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市政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等。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根据所采用处理方法的不同,污水处理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化法:   水质情况   不同的水水质也不同,在我国把水质分成6类分别有: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劣V类。每个类别的水质都有所不同,Ⅰ类是源头水是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不受外界污染。Ⅱ类是属于一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Ⅲ类是二级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生活饮用水。Ⅳ类是一般工业用水和娱乐用水区。Ⅴ类是农业用的水和景观用的水。劣V类为无用脏水。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9年度我国地表水水质IV类及以下占比为25.1%,地下水水质IV类及以下占比为85.7%,水污染问题依然严重。   未来发展趋势         1.工业园区集中治理趋势明显 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治理的需要,许多省市都提出了“退城入园”的工业发展战略,加大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组群的污染集中控制及治理,水处理服务也从为单一企业的点源向整个园区的系统施治,以及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发展,随着工业园区数量和规模的扩大以及工业废水处理标准的提高,工业园区的综合水处理业务将有巨大市场空间。         2.污水处理行业的新技术 目前,水体的富营养化已成为常态。对于污染物氮的处理,一般系选用硝化-反硝化来完成脱氮,但在此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曝气能耗和有机碳源,不仅会形成更高的成本,也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而厌氧氨氧化技术能保持低廉成本的基础上提升效能。 同时,同步硝化反硝化能够降低污水处理对于碳源的需求,节约曝气能耗,降低污泥产量,亦属于污水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核心难点仍未精准控制反应条件,满足整体好氧、局部缺氧的需求。而生物膜法是实现同步硝化反硝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3.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市场逐步形成 标准化、成套化的污水处理装备市场逐步形成,相比于污水处理工程类企业具有生产周期短,投资成本低,占地面积小,投产见效快等优势,有利于构建水城相融的生态体系,高度契合我国当前的污水治理需求         4.污水处理逐步形成人工智能的新型运营体系 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逐步应用于污水处理行业,通过建立智慧水务云平台,污水厂可以通过云平台实时掌控运行状况,提高污水厂运营管理的方便性、时效性。云平台以云服务、物联网、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为支撑,以单个或者多个污水厂的数据为集合,结合工艺和人工智能算法,给出污水厂运行预测和控制优化,保持稳定达标下的低能耗运行。          5.实现能源自持甚至能源输出 通过污水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未来污水处理厂的技术发展方向是实现污水处理厂的能源自持甚至是能源输出,即应用新技术,污水处理厂将不再是能源消耗单位,而是通过革新技术的应用实现能源转换,最终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甚至实现能源对外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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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将正式实施

5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土壤污染: 1、《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 3、《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综合考虑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 关于固废处理: 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5、《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6、《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于2020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8、《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9、《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建筑垃圾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证,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3、《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绥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审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场所进行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关于水污染: 15、《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不及时清理、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或者随意弃置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已经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采取建设小型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关于再生资源: 17、《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长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于2021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或者在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未采用专用车辆回收再生资源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行业标准: 18、《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12) 经商务部修订,2021年5月1日实施。 应对再生资源回收、入库、分拣及销售过程的数量和质量、运输记录、固废处置记录等进行数据储存,相关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此外,5月内将实施的环保政策如下: 20、《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衡水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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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时代来临,环保产业该如何加速变革

   面向“十四五”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环保产业如何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动环保产业整体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   “黄河、长江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母亲河。目前,长江流域正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在4月17日于江苏宜兴国际环保中心举行的第13届中国环境产业大会暨宜兴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河海大学教授王超说,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是企业的重要职责,能否保护好长江取决于先进技术和产品,环保产业的兴旺发达和持续创新是根本保证,而环保产业标准是技术应用的关键途径,政产学研合作更是标准产生的原动力。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王超介绍,在全国两万多家化工企业中,位于长江沿岸的有近万家。此外,长江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也给河口环境和生态安全带来严峻挑战。 其中,5万多座水坝、成千上万的水闸堤坝等,使长江即将变成一条“渠道化”的河流,致使长江流域森林植被破坏、湿地系统退化、库区富营养化、水环境质量恶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日益突出。 “长江口已成为我国近海富营养化最为严重的水域,赤潮发生面积不断增大。”王超说,因此,要科学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模式、生态经济模式、资源节约模式、低碳环保模式。   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南京大学任洪强教授看来,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现代化,就必须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速环保装备制造走向标准化 “‘双碳’时代的到来,节能环保产业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在这一过程中将有更大用武之地,迎来最佳机遇期。”宜兴市委常委、环科园管委会主任朱旭峰说,当前,碳减排目标正在逐渐变成具体行动,绿色清洁技术、碳计量服务、碳交易服务、绿色金融体系和绿色基建,都将成为环保市场重要发展方向。    任洪强说:“目前,我国亟待突破以‘水—生态—人体’健康融合为核心的关键技术与装备难题,来满足环境卫生的污水处理、环境需求的部分指标控制、水资源利用部分指标控制,以及满足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健康需求。” 王超提出,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土、固等重点领域治理的核心技术标准,长江流域天、空、地同步监测监控技术标准,流域水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标准,污染物去除先进装置和成套高质量设备标准,各类污染物现场监测传感器和传输系统标准,各类污染物含量检测分析和化验仪器的标准,规模化、标准化和装备化环保企业管控标准,先进理念、设计、制造、产品和施用的标准。 任洪强介绍,环境工程对碳排放的贡献,涉及水、气、固等环境要素和产业,目前产业的现状是体系庞大、非标制造与通用性突出,因此要尽快解决污染防治设备标准化问题,促进环保装备制造走向标准化、模块化、智能化,实现全面升级。    任洪强说,我国正在加快环保设备标准化制造与产业创新平台的构建,今后将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原材料和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设一批环境综合治理技术集成与应用项目,初步构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型环保产业体系,以此来满足自主可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和全球治理的产业需求,确保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基本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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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已印发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资环〔2021〕2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水利厅(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长江流域形成共抓大保护工作格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6日   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积极推进省际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有关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要求,积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入推进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健全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决策部署,以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巩固长江经济带现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果,推动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融入长江流城生态保护全过程。创新思路,坚持以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积极推动发展动力转换,加快建立现代经济体系。   2.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以地方为主,中央支持引导。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产品付出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坚持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突出流域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3.硬化约束、结果导向。     坚持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根据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上下游地 区可将水质水量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突出结果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约束, 补偿措施与考核指标改善结果挂钩。优化补偿模式,加快建立完善全覆盖、多方位、规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不断强化对良好生态产品提供者的利益补偿。   (三)工作目标。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健全。2022年长江干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主要一级支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5年长 江全流域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同时,补偿的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类水体比例不断提高,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河湖、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改善,珍稀鱼类种群和数量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稳步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升。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涉及长江流域的19个省。具体为,干流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1省;支流流经的(除上述11省外)贵州、广西、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福建、浙江等8省。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为推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央财政支持引导长江19省进一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要素,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一)中央财政安排引导和奖励资金。   1.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支持长江19省进-步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力度。资金对环境质量改善突出、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明显、资金使用绩效好,以及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给予倾斜。引导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先预拨后根据机制建设成效进行清算,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可适时对因素和权重进行优化,以更好引导机制建设;奖励资金采取定额奖补的方式,奖励在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起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引导和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水污染防治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2.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干流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兼顾对重要支流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支持。对在干流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按照“早建多补”的原则,结合协议签订的地方补偿资金规模和生态功能重要程度等情况安排奖励资金;对在重要支流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根据流域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程度以及协议签订的资金规模等情况安排奖励资金;对在省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奖励资金。   3.在本方案实施前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议的省,按照《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财建[2018] 6号)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对于部分协议金额规模过小,清算不及时、不到位的,减少或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二)以地方为主体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根据《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地方补偿为主,各省要积极与邻近省份沟通协调,尽快就各方权责、考核目标、补偿措施、保障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由邻近省份自愿协商签订,协商过程中可由下游省份负责提出协议方案,涉及左右岸共同作为上下游的,可由右岸省份负责提出协议方案。机制建立后,要及时开展资金清算和效果评估,研究签订长期协议,并根据指标改善情况和实际需求完善补偿目标。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四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机制建设,从流域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研究提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监测、跟踪和督促各项工作,适时对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财政部统筹协调方案的实施,负责引导和奖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整合相关数据及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资源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加强数据共享。生态环境部负责提供各省水质、生态环境状况、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有关数据。水利部负责提供各省水资源量、生态流量、用水量、用水效率等考核数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森林、湿地、草原面积等情况。   (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长江19省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切实落实好水源涵养、水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持等工作,上中下游地区要互动协作,明确责任分工,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各省要积极开展协商谈判,推动补偿机制尽早落地,及时开展协议补偿资金清算,积极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并进一步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实现机制。针对本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土保持、污染治理等有关措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绩效管理。     紧紧围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效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成效等情况,对达到工作目标的全额拨付中央引导和奖励资金,对未完全达到目标的扣减资金,并用于奖励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好的地区。四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各项考核评价措施,确保机制建设成效。   (四)建立协商机制推进协同治理。     四部门联合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机制,按职责组织开展跨界断面水量、水生态等监测,推动信息共享,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省要建立地区间有效沟通协商机制,完善河湖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执法,开展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协力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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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启动进入倒计时:如何铺就“黄金赛道”?

全国碳市场启动进入倒计时:如何铺就“黄金赛道”? 为实现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即“3060目标”),作为主要举措之一,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相关立法进程亦随之提速: 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及首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紧接着,继2016、2019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修订后[1],生态环境部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条例修改稿》”) 于3月30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的《管理办法》,《条例修改稿》在经国务院立法程序审议通过并作为行政法规正式发布后,将填补全国碳市场领域高层级立法的空白[2],成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营的纲领性规范。 随着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的完善,潜力巨大的绿色低碳市场正在被缓缓撬动。我们将在本文中梳理全国碳市场的最新法规政策,并探讨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机会。 一、 碳排放权交易概览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TS)是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减排政策工具:政府设定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各行业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限额,并将排放权以配额的形式发放给控排主体;基于控排主体实际排放量与配额之间可能产生的不匹配,配额可以在市场上发生流动和交换从而产生经济效益[3];同时,通过总量限额的逐步收紧驱动控排主体自发进行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 在《条例修改稿》的框架下,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体系包含下列基本要素: 1. 交易主体 初期为达到排放量的发电企业,后期将纳入其他行业以及符合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根据《条例修改稿》的规定,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将包括两类: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生态环境部划定的首批共计2225家重点排放单位为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行业企业。对于其他机构和个人,《条例修改稿》尚未给出明确“符合交易规则”的标准,但我们认为,这其实是给非控排企业和个人(包括境外主体)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开了“口子”。参考地方碳交易试点的相关规定与实践,目前参与地方碳交易试点的机构/个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个人资产、行业投资经验、资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抗风险能力等。 2. 交易标的 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标的由碳排放配额以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两部分组成。 碳排放配额:根据《条例修改稿》,在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后期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且有偿分配比例将逐步扩大。与此同时,国家将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前述有偿分配所产生的收入,用于支持全国碳市场建设及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指经由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主要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条例修改稿》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但是否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年度清缴配额的5%” 这一抵消比例上限,有待在正式出台的条例中予以就明确。 除碳排放配额及CCER外,其他交易产品亦有望在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体系。 3. 交易模式 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交易方式。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其经核查的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如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超过其所分配的碳排放配额, 则面临三种选择:(a)通过全国碳市场购买其他重点排放单位的盈余碳排放配额;(b)在抵消限额内使用CCER抵销其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或(c)承担未足额清缴的法律责任(如罚款、通报或核减下一年度配额等)。若当年碳排放配额存在盈余,则可以通过全国碳市场出售或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具体机制如下图所示: 在交易方式方面,根据《条例修改稿》,全国碳市场将允许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相较于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条例修改稿》删除了碳排放权的抵押交易,并将“集中竞价”修改为“单向竞价”,且未提及允许场外交易。我们期待正式条例将进一步完善交易方式的相关规定,提供更丰富的交易渠道。 二、地方碳交易试点与全国碳市场的衔接 自2011年起,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陆续建立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4],该等试点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本区域内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方案以及交易规则。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全国碳市场将采用“双城模式”——由上海负责全国碳交易机构及系统建设,武汉负责全国碳登记结算机构及系统建设[5]。《条例修改稿》明确,在正式条例颁布及施行之后将不再新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前已存在的试点交易市场将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同时,已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主体范畴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然而,各地碳交易试点运营至今已近十年且形成了差异化明显的交易制度及实操模式,其融入全国碳市场的过渡过程中可能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各试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仍持有的地方配额是否结转至全国碳市场或予以注销?如何平衡试点期间各地配额发放尺度不一?未达到国家纳入标准的控排企业是否在试点交易所继续交易或划出控排范围?上述问题均有赖于后续出台具体的过渡方案予以阐释。 三、 境外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机会 全国碳市场开放前,境内企业(或个人)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自愿碳减排标准(VCS)或国际绿证(I-REC)等机制参与国际市场碳交易,交易品种涉及核证减排量(CER)、自愿减排量(VER)、I-REC等,境内主体可以直接通过相应的境外认证交易平台销售,也可以通过咨询公司或第三方销售相关交易产品。但是,由于上述国际减排交易机制存在核证标准变更、政策调整风险、开发周期长等不稳定因素 (例如欧盟决定自2013年起不再接收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所核证的CDM项目减排量), 近几年交易情况并不理想。 全国碳市场开放后,我们有理由相信境内机构和个人将会重新回归境内市场交易。同时,中国碳排放资产及减排产品也将吸引更多的境外机构参与交易和管理。境外机构参与交易,首先要“符合交易规则”,其次还有待于针对跨境交易的外汇、资信调查、境内/外产品划转规则、交付结算及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的落地。 有兴趣参与中国碳市场的境外机构通常都是在境外有丰富碳资产管理及交易经验的国际能源巨头,在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同时,若能提前布局,比如提前锁定控排企业碳配额的购买权及交易价格等,将为其正式进入中国碳交易市场抢占先机。境外机构应在专业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政策、评估境外市场的交易模式在中国语境下的合规风险,设计提前锁定交易资产及价格的法律条款,从而在潜力巨大的中国碳市场发展与竞争格局中抢得先机,铺就“黄金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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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报批公示95项行业标准 涉多项环保标准

2021年5月6日,工信部发布《95项行业标准及5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公示》,截至2021年6月6日。   95项行业标准中涉环保如下:   1、HG/T 5955-2021 石油化工废催化剂 钼测定方法   规定了石油化工废催化剂中钼的测定方法。适用于以钼(5%~30%)为活性组分,以氧化铝或镁铝氧化物为载体的石油化工废催化剂。   2、HG/T 5957-2021 废磷酸回收制磷酸二氢铵   规定了废磷酸回收制磷酸二氢铵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适用于利用电子信息行业和表面处理行业等产生的废磷酸生产的磷酸二氢铵。   3、HG/T 5958-2021 工业废(污)水杀菌消毒处理技术规范   规定了工业废(污)水杀菌消毒处理的总体要求、工艺分类、工艺设计、效果评价、运行管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适用于工业废(污)水系统的杀菌消毒处理,其他废(污)水杀菌消毒处理也可参照使用。   4、HG/T 5959-2021 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碳源 乙酸钠   规定了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碳源乙酸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生化法处理废(污)水过程中,以冰乙酸、碳酸钠或氢氧化钠为原料合成的用作碳源的乙酸钠溶液。   5、HG/T 5960-2021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   规定了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安全要求。适用于废(污)水生化处理用复合碳源。   6、HG/T 5961-2021 水处理剂聚氯化铝废渣资源化处理技术规范   规定了水处理剂聚氯化铝废渣资源化处理的总体要求、工艺路线、预处理及处理方法。适用于以活性高岭土、铝酸钙粉、三水铝石、氢氧化铝等原料生产聚氯化铝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的资源化处理过程。   7、HG/T 5962-2021 硅片切割废液处理处置方法   规定了硅片切割废液(浆)的组成、处理处置方法、环保排放要求。适用于硅片切割生产线产生的切割废液(浆)的处理处置。   8、HG/T 5963-2021 废电池冷却液处理处置技术规范   规定了废电池冷却液的一般要求,处理处置要求及运行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类动力电池的冷却液处理处置。   9、HG/T 5964-2021 废液中溶解性难生物降解COD含量测定方法   规定了废液中溶解性难生物降解COD(化学需氧量)含量测定的一般规定、测定方法。适用于废液中COD浓度为50 mg/L~1000 mg/L范围内,溶解性难生物降解COD含量的测定。   10、HG/T 5966-2021 高氯废液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方法   规定了高氯废液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的一般规定、测定方法。适用于高氯废液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适用于含氯化物(以Cl 计)浓度不高于80000 mg/L的废液中的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检出限为6.3 mg/L。测定下限为25 mg/L。未经稀释的废液试样化学需氧量测定上限为700 mg/L。   11、HG/T 5967-2021 热镀锌废盐酸的处理处置方法   规定了热镀锌废盐酸的组成、酸洗废盐酸处理处置方法、退镀废盐酸处理处置方法及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热镀锌中酸洗、退镀等工序中产生的废盐酸的处理处置。   12、HG/T 5968-2021 煤矸石回收再利用方法   规定了煤矸石的回收再利用方法及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煤矸石的回收再利用。   13、HG/T 5969-2021 水性油墨废水的处理处置方法   规定了水性油墨废水的处理处置方法及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水性油墨废水的处理处置。   14、YB/T 4975-2021 冶金用循环水系统冷却塔水轮机节能技术规范   规定了冷却塔水轮机节能技术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水轮机选型、节能量计算、冷却塔用水轮机注意事项。适用于冶金行业循环水系统中回水余压可驱动水轮机风机的抽风式横流冷却塔、逆流冷却塔、密闭式冷却塔、中空式冷却塔及喷雾式冷却塔。其他行业循也可参照使用。   15、YB/T 4977-2021 焦炉烟囱烟气脱硝脱硫技术规范 SCR脱硝+氨法脱硫   规定了焦化工业焦炉烟囱烟气SCR脱硝+氨法脱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与污染负荷、工艺路线、总体要求、SCR脱硝系统、氨法脱硫系统、除尘系统、公辅系统、运行与维护。适用于焦化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烟囱烟气脱硝脱硫治理系统的设计、材料设备选择、过程控制、验收及运行维护。   16、YB/T 4978-2021 炼钢电炉烟气通风除尘技术规范   规定了炼钢电炉烟气通风除尘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电炉烟(粉)尘源控制、除尘管道及通用设备、施工、安装及验收、运行与维护。适用于钢铁企业炼钢用电弧炉的烟气通风除尘系统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管理及评价。   17、YB/T 4979-2021 高炉烟气通风除尘技术规范   规定了高炉烟气通风除尘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高炉烟(粉)尘源控制、除尘管道及通用设备、施工、安装及验收、运行与维护。适用于高炉烟气通风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管理及评价。不包含高炉煤气净化系统、炉顶煤气均压放散净化系统。   18、YB/T 4980-2021 轧钢工艺通风净化除尘技术规范   规定了轧钢工艺通风净化除尘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通风系统、通风净化系统及通风除尘系统、管道及通用设备、施工、安装及验收、运行与维护。适用于轧钢工艺通风净化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不包含废酸酸再生设施通风净化除尘及彩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处理。   19、YB/T 4981-2021 转炉烟气通风除尘技术规范   规定了转炉烟气通风除尘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转炉烟(粉)尘源控制、除尘管道及通用设备、施工、安装及验收、运行与维护。适用于转炉二次、三次烟气及熔剂、铁合金加料系统通风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管理及评价。不包含转炉一次烟气净化与回收相关内容。   20、YB/T 4982.1-2021 钢铁行业焦炉煤气湿法脱硫废液制酸技术规范   规定了焦炉煤气湿法脱硫废液制酸的术语和定义、产品要求、工艺要求、公辅系统、安全要求、环保要求。适用于以焦炉煤气氨法湿式催化氧化脱硫工艺产生的低纯度硫磺及脱硫废液为原料制取硫酸的工艺技术。   21、YS/T 1511-2021 铝电解烟气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脱氟除尘技术规范   规定了铝电解烟气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脱氟除尘技术的要求、检测、故障处理和过程记录等内容。适用于铝电解烟气经干法净化工艺后,进行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脱氟除尘的工艺。   22、YS/T 1514-2021 锌湿法冶炼蒸汽净化及回用规范   规定了锌湿法冶炼蒸汽净化及回用总体要求、工艺、检测、控制、运行和维护。适用于锌湿法冶炼过程中浸出及净化工序产生的中低温蒸汽的净化和回用。   23、JC/T 2647-202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废水回收利用规范   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废水回收利用的水质要求、水泥胶砂流动度比、水泥胶砂强度比、混凝土抗压强度比,描述了对应的试验方法,并对废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结果评定进行了规范。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废水的回收利用。   24、JC/T 2648-2021 水泥行业节能监察技术规范   规定了水泥行业开展节能监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节能监察实施。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熟料生产线企业和水泥粉磨站企业的节能监察与企业自查。   25、QB/T 5623-2021 板式家具企业能效监测与评价方法   规定了板式家具企业能耗监测前的准备及要求、能源消耗量的监测、能耗数据的评价方法。适用于板式家具企业能耗的监测与评价,其他类型的家具企业可参照执行。   26、QB/T 5625-2021 电烤箱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烤箱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烤箱。也适用于主要烹饪功能为烘烤功能的组合型器具。   对于组合式器具,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器具的主要烹饪功能。   本文件不适用于:小腔体电烤箱(有效宽度和有效深度<250mm,或有效高度小于120mm的烤箱);便携式电烤箱;带有往复式托盘或转盘的烤箱;不带可调温度控制的烤箱;带有微波加热功能的烤箱。   此外,关于绿色产品设计,以及绿色工厂评价的相关标准如下:   1、HG/T 5970-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醇醚溶剂   规定了绿色设计产品醇醚溶剂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和方法、评价要求和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及报告编制方法。适用于丙二醇甲醚、丙二醇乙醚、丙二醇正丙醚、丙二醇单丁醚等醇醚溶剂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   2、HG/T 5971-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环氧丙烷   规定了绿色设计产品环氧丙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和方法、评价要求和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适用于环氧丙烷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   3、HG/T 5972-2021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规定了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总则、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适用于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绿色工厂评价,并作为石油和化工行业制定具体绿色工厂评价方案或实施指南的总体要求。   4、HG/T 5973-2021 二氧化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规定了二氧化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程序、评价报告。适用于以生物质发酵、乙烯催化氧化、煤制合成气脱碳工艺、烟道气、碳酸盐分解副产的二氧化碳气为原料生产二氧化碳产品的二氧化碳行业的绿色工厂评价。   5、HG/T 5974-2021 碳酸钠(纯碱)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规定了碳酸钠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程序和报告。适用于氨碱法、联碱法和天然碱法生产碳酸钠行业的绿色工厂评价。   6、HG/T 5975-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车用尿素   规定了车用尿素(柴油发动机尾气净化液用尿素)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原则和方法、评价要求、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适用于以氨和二氧化碳为原料生产的固体车用尿素和车用尿素溶液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不适用于外购固体车用尿素直接复配而成的车用尿素溶液产品。   7、HG/T 5976-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六氟磷酸锂   规定了六氟磷酸锂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原则和方法、评价要求、产品生产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适用于无水氟化氢溶剂法生产的六氟磷酸锂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   8、HG/T 5977-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过氧化氢   规定了过氧化氢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原则和方法、评价要求、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适用于过氧化氢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包括蒽醌法生产的工业过氧化氢和以工业过氧化氢为原料经纯化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和高纯过氧化氢。   9、HG/T 5978-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碳酸钠(纯碱)   规定了碳酸钠绿色设计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和方法、评价要求、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适用于氨碱法、联碱法和天然碱法生产碳酸钠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   10、HG/T 5979-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硫酸铜   规定了硫酸铜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原则和方法、评价要求、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编制方法。适用于含铜蚀刻废液回收法和重结晶法生产的硫酸铜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不适用于冶炼副产硫酸铜。   11、HG/T 5980-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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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启动会在京召开

         2021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与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启动会暨专家咨询会。会议邀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中国科学院院士傅伯杰、中国工程院院士江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欧阳志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任主任李俊峰、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晋平、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俊、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单俊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乔琦、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环境所所长徐洪磊、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长易斌等12位专家,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张智慧、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副司长付川、上海市财政局金融处副处长傅鸿等基金发起单位领导代表,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科技处张丽荣副处长、投资所程亮副所长以及项目组成员共4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发起成立的绿色发展领域的投资基金。该基金旨在采取市场化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和清洁能源等领域。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过剑飞,注册资本885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企查查显示,财政部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约为11.3%,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均约为9.04%,交通银行为其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约为8.47%。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持股比例分别为7.91%、2.26%、1.13%。     其余股东包括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分别认缴15亿元、5亿元、3亿元;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股东,认缴1亿元。     目前,该基金公司已储备各类项目80个左右,并对固废处理、垃圾焚烧、清洁能源、电池回收利用、充电桩等十几个细分行业进行分析和研究。首期基金规模885亿元,将主要聚焦前述参与投资的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同时适当投向其他区域,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据光大证券测算,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超募885亿元,按1:5的比例有望撬动约近4000亿元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保领域。     会议由严刚副院长主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副总经理吕彤轩介绍了基金概况和规划需求,技术负责人投资所赵云皓从规划工作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研究任务、预期成果产出、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汇报。与会专家认真听取项目组汇报后,进行了讨论,并对项目研究推进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提出绿色发展基金要进一步把握总体战略定位,明确重点投资领域,健全基金运作模式,完善实施保障机制等,并指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要从战略高度谋发展,紧密服务国家战略,引领行业升级发展,助力绿色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金融处傅鸿副处长、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付川副司长以及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张智慧,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就基金发挥绿色金融作用、促进经济绿色转型、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等提出了要求与建议。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总经理张荣庆对各位专家领导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将充分发挥国家级基金的政策性、功能性及引导性,助力我国绿色发展。     王金南院长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强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科学解析绿色发展内涵,深入开展区域与行业调研,确保项目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切实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提供科学决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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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获1000万元资助!深圳出台措施扶持企业建设环保设施

   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措施》显示,深圳将推进环境治理及监测技术、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能力项目建设,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符合条件的项目 最高可获 1000万元资助 《措施》提到,深圳主要从帮扶企业治理污染、支持工业企业入园发展、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着手,给予企业资金补助。 在帮扶企业治理污染方面 《措施》提到,深圳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 50% 给予支持,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深圳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 50% 给予支持,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在支持工业企业入园发展方面 《措施》提到,深圳鼓励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企业废水排放情况,按企业原环评批复日排放水量指标,对企业进行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可获 50 万元资助。 在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方面 《措施》提出,深圳将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 50% 给予支持,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措施》还提出,深圳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平台可按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 50% 给予支持,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此外,深圳还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对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给予其 1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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